2005年至2008年間,被告人李廣盛未經(jīng)中國人民銀行批準(zhǔn),自制“全國農(nóng)村合作社云安代辦站憑證”,承諾以銀行同期利息結(jié)算,先后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,共計人民幣361萬余元。至案發(fā)時尚有376人次共計人民幣148萬余元未兌付。案發(fā)后被告人李廣盛及其家人退贓計人民幣82萬余元,用物品給群眾折款11萬元,實際造成損失人民幣55萬余元。
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于2012年2月依法判處李廣盛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